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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专技〔1998〕56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中央驻豫)各单位:
自《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豫政〔1992〕99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下发以来,吸引了一大批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尤其是近几年来每年回国工作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执行中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的留学回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对《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暂行规定》第五条中关于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后先到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登记注册。工作安排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出国前是在职人员,本人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可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应积极接收,妥善安排;如果在国外所学专业与原所从事专业不对口,本人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由本人自主联系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予以协助,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二)出国前是非在职人员,回国后本人可根据所学专业和特长,自行联系或通过人才市场联系接收单位。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可参照国内大学毕业生的有关就业政策办理。由用人单位将接收报告、《河南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审批表》(一式三份)及留学人员出国护照、留学国我国大使馆或领事馆的证明和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等有关材料报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经审查无误后,办理调配录用手续,接收单位办理户、粮接转关系。
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后,享受国内同等学历毕业生的同等待遇。
二、《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关于留学人员回国后的去向问题。
留学人员回国后要求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可按我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报名参加全省组织的录用考试,然后按照用人单位具体条件要求择优录用。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可以免于考试,由接收单位直接面试、考核,报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录用。
留学人员回国后自办、合办高新技术实体,领办企业或到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实行人事代理,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出国政审,接转组织关系,代办养老保险,并可通过人才市场为其推荐工作。贡献突出者,可申报政府特殊津贴和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三、《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问题,可区分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出国前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根据其在国外所获得的学位和科研成果及回国后的工作业绩并比照同类人员的条件,可优先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出国前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又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回国工作后,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可优先申报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出国前后工作性质发生变化,需要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留学回国人员,经接收单位人事部门考核其工作情况,能胜任现岗位的,可以申请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四、《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关于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一)留学回国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依据新任的职务,确定相应工资,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科研部门、髙等院校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要给予适当的津贴、补贴。
(二)留学回国人员到企业工作的,按照企业工资的有关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九九八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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