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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1998〕10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西藏退休职工第五批跨省安置工作现已开始,为做好今年西藏退休职工来我省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由我省接收安置的退休职工55人(安置花名册附后)。有安置任务的市地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安置工作。
二、具体安置办法仍按豫劳〔1995〕32号文件执行。西藏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费用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与西藏有关部门协商。
三、接收安置的有关收费问题,仍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组函字〔1993〕2号《关于对西藏回内地安置退(离)休干部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执行。“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做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四、安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地要将安置情况报省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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