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适老模式无障碍阅读
首页> 规范性文件资料库 > 1998
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做好西藏退休职工在我省安置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50      浏览 人次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豫劳险〔1998〕10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
    西藏退休职工第五批跨省安置工作现已开始,为做好今年西藏退休职工来我省的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由我省接收安置的退休职工55人(安置花名册附后)。有安置任务的市地要在1998年底前完成安置工作。
    二、具体安置办法仍按豫劳〔1995〕32号文件执行。西藏退休职工的管理和服务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管理费用由各地社会保险机构与西藏有关部门协商。
    三、接收安置的有关收费问题,仍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中组函字〔1993〕2号《关于对西藏回内地安置退(离)休干部收费问题的复函》精神执行。“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住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应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做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四、安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地要将安置情况报省厅。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