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1997〕2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医药管理局,济源市人事局、医药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
附件:
人事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
人发〔199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部分副省级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妥善解决长期在中药生产、流通领域从事中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问题,根据中药行业的特点,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人事部研究决定,从一九九七年度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起,对符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69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只参加《中药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一、1966年以前参加中药行业工作的中药学徒或1968年以前取得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含中专);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
三、在中医药岗位工作满20年。
请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前,将免试条件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査工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一九九七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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