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1997〕5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济源市人事局、国有资产管理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转发给你们,清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
附件: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
人发〔199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起,对具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1970年(含1970年)以前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或1968年(含1968年)以前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工程师的,免试《工程技术基础》科目。评聘为高级会计师的,免试《财务会计学》科目。
请各地在组织考试报名前,将免试条件和免试科目予以公布,并认真做好报名资格审査工作。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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