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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3: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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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险〔1996〕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国家劳动部、财政部经国务院同意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5〕449号)中提出,“鉴于离休人员是一个特殊群体,各地要逐步做好企业离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待遇的平衡工作”。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从1996年1月1日,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原则和办法
    按照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含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各项补贴,下同)与当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称)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含国家、省和当地规定的各项补贴,下同)平衡的原则,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
    1、我省企业离休人员现有离休金低于当地国家机关同等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现行离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离休人员原既有行政职务,又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也可就高选择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和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现行离休金标准,其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也参照本通知规定调整退休金(与机关同条件退休工人对比)。
    3、前两条所列人员现有离(退)休金己高于或等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同等职务(职称)和同等条件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的,这次不再调整。
    4、今后企业离休人员(含参照本通知执行的建国前的退休工人)调整离(退)休金(或增加补贴),参照我省对机关事业同类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及和企业相关的各项补贴等待遇。
    5、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可以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6、1996年1月1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从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费用渠道
    本通知调整离(退)休金所需费用,按离(退)休人员所在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有困难的,解决办法由当地政府确定。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无论以何种渠道支付,都要实行经费单列,专款专用,保证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正常发放。
    三、调整离体金的审批程序
    企业离休干部离休前的职务(职称)认定以及任职年限的计算,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命部门确定;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整退休金的退休工人参加革命时间、工作年限等,由劳动部门确定。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离(退)休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可直接报当地劳动部门审核批准。
    四、加强领导
    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与配合,同时深入细致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共同作好企业离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的调整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本通知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