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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1: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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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劳险〔1996〕12号
    各市、地、县劳动(劳动人事)局:
    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统计指标发生了较大变化,信息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为适应我省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6〕257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河南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城镇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联系。
        
    河南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为适应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根据劳动部《社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社会保险统计报表制度》。
    社会保险统计报表主要指标解释及说明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仍采取差额缴拨的地方,统计时必须执行“差额缴拨,全额反映”的原则。
    季报中的时期指标均为报告年初至报告季末的累计数字人数:期初人数和期末人数是时点数,即当时的人数。增加或减少的人数是时期数,即报告期内的累计增加或减少的人数。
    期初余额:指截止上年末基金的历年滚存结余金额。
    期末滚存结余:指截止报告期末基金的历年滚存结余金额。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职工变动情况
    1.职工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已经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私营企业的各类人员、城镇个体户及其帮工。
    2.新参加:指报告期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
    3.中断恢复: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再就业,为其恢复中断了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转入:指职工跨统筹区域或系统调入并随同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批离退休人员:指报告期内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龄和条件,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及职工本人因丧失工作能力、退离工作岗位又不具备退休条件而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待遇的人员之和。
    6.一次性结清退休人员:指不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而一次性结清养老金,并解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退休人员。
    7.中断: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由于各种原因而中断工作,在办理中断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后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中断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予以保留。
    8.转出:指职工跨统筹区域或系统调出并随同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变动情况
    本表离退休人员指符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离退休人员。
    1.特殊工种退休人数:指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退休人员。
    2.离退休人员平均数:指报告期内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每天平均拥有的离休、退休、退职人数。常用的平均人数有月、季、年平均人数: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情况
    1.缴费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
    2.应缴保险费: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在报告期内应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本期应缴和历年欠缴两部分。
    3.历年欠缴: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企业截止报告期末历年累计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不包括本期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等于年初的历年欠缴数减去本期的补缴数。
    4.实缴养老保险费: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报告期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本期实际缴纳金额和补缴历年欠缴金额两部分,不包括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罚款收入等。
    5.应支离退休退职费: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标准应该向离退休退职人员支付的离退休退职费用总额(含丧葬、抚恤费、困难救济、护理等费用)。
    6.实支离退休退职费: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离退休退职人员实际支付的离退休退职费用总额(含丧葬、抚恤费、困难救济、护理等费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补充情况
    1.负担破产企业情况: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对已破产企业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情况。
    2.垫支情况:指报告期内困难企业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而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正常支付给这类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离退休费金额。对于补缴了的,应将缴纳部分扣除。
    (五)基本养老保险征集情况
    1.本期应征:指报告期内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历年欠缴部分,与表3中的宾栏4一致。
    2.本期实缴: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在本报告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包括补缴历年欠缴金额、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滞纳金收入、罚款收入等,与表3中的宾栏11、宾栏13相一致。
    3.征集率:为本期的征集率,计算时不包括补缴历年欠缴部分。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情况:
    1.职工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已经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职工。
    2.中断人数:指已经建立了个人帐户,而中断工作,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职工人数。
    3.离退休人数:指个人帐户上还有余额的离退休人数。
    4.期初余额:指截止上年末记人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
    5.个人帐户增加金额:指报告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记入个人帐户的本金(包括个人缴费记入帐户部分和企业缴费中记入帐户部分)、利息及其它收入之和。
    6.帐户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养老保险基金保值率所计的利息。
    7.个人帐户减少金额:指报告期内从个人帐户累计存储额中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定期支付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及其它支出。
    8.定期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指向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从个人帐户上支付的养老金。
    9.期末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个人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即期初余额+增加金额-减少金额。
    10.个人帐户期末余额中“实际储存额”:指个人帐户实际存款(即实帐部分,包括实际取得的利息等收益)金额。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情况
    企业离退休费用大于缴纳养老金的情况和企业离退休费用小于缴纳养老金的情况中的“金额”: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拨付给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大于或小于该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差额。
    (八)企业补充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情况
    1.企业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并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经办的企业数。
    2.职工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经营者。
    3.期初余额:指截止上年末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的滚存结余金额。
    4.收入:指报告期内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
    5.支出:指报告期内按规定支付给职工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个人储蓄性养老金、异地转移支出等。
    (九)医疗保险情况
    实行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不填本表。
    1.人数:分别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人数和参加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数。
    2.应缴保险费:指报告期内参加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参加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标准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包括历年累计欠缴的金额。
    3.实缴保险费: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和个人在报告期内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包括补缴历年欠缴金额,不包利息收入及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罚款收入、其它收入等。
    4.支付医疗费用: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为参加统筹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按规定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不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及所属的医疗部门的管理费用。
    (十)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情况
    本表由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统计社会统筹医疗基金部分。
    1.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实行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不包括实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单位的人数。
    2.缴费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总额。
    3.应收:指报告期内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应该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的保险费;不包括应划入个人帐户的收入。
    4.社会统筹基金收入:指报告期内已经参加医疗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单位按当地政府规定实际缴纳的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全部收入;包括补缴收入、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不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收入。
    5.社会统筹基金支出:指报告期内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出的全部费用、提取的管理费及其它支出。
    6.期末结余:指报告期末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历年结余金额,即期初余额+收入-支出。
    (十一)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情况
    1.应收:指报告期内从企业应缴费中划转个人帐户的部分与个人应缴费之和。
    2.个人帐户收入:指报告期内记人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包括企业划转部分(单位缴纳记人个人帐户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
    3.个人帐户支出:指报告期内从个人帐户积累额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返还医疗保险金及其它支出。
    4.期末余额:指截止报告期末个人医疗帐户历年滚存结余金额,即期初余额+收入-支出。
    (十二)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人数:工资及基金缴拨情况
    1.职工人数:指报告期末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人数。
    2.缴费工资总额:指报告期内作为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
    3.伤残人数:指报告期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因工负伤与职业病致残的职工人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须由各级劳动部门按国家标准鉴定确认)。
    4.因工死亡人数:指报告期内因工死亡的人数,包括因工致残人员在报告期内死亡按因工死亡处理的人数。
    5.应缴保险费:指报告期内所有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应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历年累计欠缴金额。
    6.实缴保险费:指报告期内所有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实际缴纳的保险费,包括补缴历年欠缴金额,不包括利息收入及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罚款收入、其它收入等。
    7.应支工伤保险金: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计发标准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应该支付的工伤保险金。
    8.支付工伤保险金:指报告期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计发标准向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实际支付的工伤保险金,包括死亡抚恤金、伤残抚恤金及其它支出。
    (十三)女职工生育保险情况
    1.职工人数:指截止报告期末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单位的全部职工人数。
    2.缴费工资总额:指本期内作为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
    3.应缴保险费:指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应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不包括历年欠缴金额。
    4.实缴保险费:指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按照规定实际缴纳的生育保险费金额,包括补缴历年欠缴金额、其它收入等。
    5.支付生育补偿费:指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报告期内按照女职工生育社会统筹项目,支付给生育女职工的费用之和。
    (十四)离退休费用发放办法统计表
    本表统计的离退休人员指享受按月领取离退休金的离退休人员。总数与二表的期末离退休人数的总数一致。
    (十五)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1.机构数:指截止报告期末独立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事业机构,不包括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如劳动部门的保险科。
    2.人员编制数:指截止报告期末,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经当地编委批准的编制人数。
    3.实有人员数: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际在编和非在编的人数,包括长期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借调、聘用人员,不包括在企业、银行等单位聘用的专管员、代办员。
    4.实有人员数中的审计、财会、统计、计算机四类人员中出现兼职情况,只归属其主要工作岗位一类。
    5.文化程度:指取得相应的文凭或同等学历。
    6.技术职称:指被聘用的职称和取得资格的职称。
    (十六)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市县情况
    本表统计各市、地、县(不含区级)社会保险各险种的开展情况。同时实行全额缴拨与差额缴拨的市、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第4、第5宾栏内都要填报。
    (十七)退休职工管理服务情况
    1.社会退休职工管理组织: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市、地、县、区街、乡镇的退休职工管理组织,包括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企业设立派驻机构的退休职工管理组织    。    
    2.退休职工管理服务经费的来源及标准:来源指经费是单独提取或从管理费中支付,标准指提取的基数(缴费工资或统筹金)与比例,或是从管理费中根据需要支付。
    (十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临近退休职工年龄结构情况
    本表由市、地级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在年末填报,临近退休的职工包括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的职工。
    养老保险费率:指单位及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与比例。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