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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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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1996〕60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人发〔1996〕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身份的标志,是聘任、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上岗执业的重要凭证,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证书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策性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结合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国家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和省人事厅《关于发放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办法的通知》(豫人职〔1992〕3号)文件精神,明确证书核发、管理的基本程序、方法和核发权限,严格按规定、按时间办理证书核发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证书管理规定,私自印制和办理证书。
    二、各市(地)、省直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对前段证书管理情况进行一次自查自纠。要对自1986年以来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各类证书进行认真清查,做好证书发放资料的存、建档工作。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问题要按规定认真处理,并把自查自纠情况于1996年12月底前报省职改办。
    三、从首次职改到现在已经10年,所发证书版本五六种之多,加上社会上出现的非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自制、滥发的证书,使证书管理工作出现了较大混乱。为了辨别真伪,整顿证书管理秩序,并着眼于今后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的需要,确定从1997年开始,对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进行审验、换发工作。通过审验换发,澄清底数,掌握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总量、结构及分布状况,为今后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划与预测、培养与使用、配置与管理以及第二次人才资源开发提供依据。换发的证书统一使用由河南省人事厅印制带防伪标志的《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非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证书一律不予审验换发,不作为聘任、执业、晋升和兑现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待遇的依据。望各市地、各单位做好证书审验换发的准备工作。
    四、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证书管理秩序,实现规范化管理,自1997年开始,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审验制度。即有核发证书权的人事职改部门核发的证书,由上一级人事职改部门进行审验。各考务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的国家规定开考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不再予以审验,今后均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文件)规定办理。执业资格证书的审验核发问题,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通过自查自纠和证书审验换发等工作,在全省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证书核发、管理制度。各地、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添置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施,在证书审验换发的同时,建立所辖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为实现全省计算机网络管理作准备。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数据库的建立和使用,由省职改办统一规范。
    附件: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附件:
       
    人事部关于加强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通知
    人发〔199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期发现,个别地区和部门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的证书管理不严,制度不健全,甚至出现个别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私自办理证书的违法行为。有的地方还发生伪造、贩卖假证书的恶劣案件。这些违法行为和案件虽然已受到应有的查处,但却损害了人事(职改)部门的声誉,在一定程度上给证书管理工作造成了混乱。
    为维护职称改革工作的严肃性,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对职称评聘和考试工作中证书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证书和管理证书,是一项涉及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十分严肃的工作。对此,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安定团结和廉政建设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证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严格发放程序。
    二、对通过全国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要认真贯彻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和《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程序问题的通知》(人职司函〔1995〕7号)精神,按职责分工,严格验收考试结果,严格核定发放范围,认真细致地做好证书发放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三、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严格按人事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有关规定执行。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发。
    四、对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发放,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管理力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每年评审通过的任职资格数额,须经省人事(职改)部门核准。高级任职资格经报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备案后再发放证书;中、初级任职资格审批备案程序和证书发放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制定。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证书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查处。对社会上出现的伪造贩卖假证书的,要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予以严厉打击。
    六、各级人事(职改)部门接到此通知后,应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证书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和总结。对存在问题,要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严格执行证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以确保职称改革工作健康发展。
    七、各地区、各部门有关职称工作中证书管理与发放的问题,请与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联系。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