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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转发国家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6:43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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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1996〕3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1996〕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资格考试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进行资格审査工作
    资格审査工作是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的重要职责,资格考试报名前必须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凡报名时由人事部门审査的,发证前要进行认真复核;报名时未经人事部门审査的,发证前要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査。今后资格考试报名前的资格审査工作均由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统一组织,未经人事(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査的报名结果一律无效,各考务管理机构不得受理。
    二、认真做好资格考试的检査验收工作
    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不论由哪个部门承担,资格考试检査验收工作均由政府人事(职改)部门组织实施。各考务管理机构要将考试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按时上报省职改办,省职改办按人事部要求组织检査验收。
    三、严格资格证书发放和档案管理工作
    各市、地、省直单位要按人事部人办发〔1996〕52号文件第四条的要求,认真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并对资格考试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市(地)及省直各业务主管部门为单位,集中办理,发证机关将不对个人和基层单位办理发证事宜。
    四、目前省职改办正对规范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问题进行研讨,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在贯彻人事部人办发〔1996〕52号文件的基础上,把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以及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供给我们,以共同改进我省的资格辦工作。
       
    附件:关于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资格考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办发〔1996〕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副省级城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
    为了维护资格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加强各类资格考试的规范管理,现将资格考试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事(职改)部门要重视并认真实施资格审査工作,加强对资格审査工作的管理。在报名和考试合格发证前,都要进行相应的资格审査。经资格审査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考试,也不得发给资格证书。对弄虚作假者和不履行应有职责的,要追究有关人的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二、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资格考试的检査验收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査验收报告和考试的有关信息。验收报告应写明考试的基本情况(包括总人数和不同级别的报考人数、参考人数、参考率、验收后最终合格人数、合格率等)、资格审査情况、评阅卷情况、违纪处理情况(须附违纪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等。不能按时上报的,应提前通报情况和说明原因。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省(区、市),当年该专业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将转入下年度同类考试时再一并办理。
    三、录入考试成绩,不再采取0.5分进1的做法,一律按实际分数录入。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在收到我部关于合格标准的通知15日内,将复核结果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抄送人事考试中心,待接到我部核准通知后,方可向社会公布考试结果。
    四、对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情况实行存档管理。在发放资格证书前,要填写《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分存考生人事档案、业务考绩档案和发证机关。
    五、通过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并合格的在职人员,必须符合人职发〔1991〕6号文件第七条的要求,取得程序员资格须担任软件技术员职务两年以上,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须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两年以上,方可获得计算机软件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
    六、凡在资格考试科目中单独设立外语考试内容的专业,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再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七、目前,我们正在对考试管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和统筹规划,请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以及考务管理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周密组织,认真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共同把资格考试工作做好。
    附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略)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