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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2:3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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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1995〕2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省干部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通知》(人办职发〔1995〕1号)
附件: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通知
    人办职发〔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建筑经济专业队伍的建设,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各地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增设建筑经济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中的经济基础知识部分不变,只在专业知识实务考试中增设建筑经济专业的内容。
    二、考试工作从1995年起实施,考试日期定为1995年10月28日,报名时间为同年3月。请各地做好该专业考试的准备工作。
    三、从1996年开始,该专业的资格考试工作纳入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统一管理,并与其同步进行。
    四、已报名参加其他经济专业考试的建筑经济专业人员,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可以改考建筑经济专业。
    一九九五年一月五日  

 

    一九九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