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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人职发〔1994〕15号、人事部办公厅人办职〔1994〕2号文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1:34      浏览 53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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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豫人职〔1995〕3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将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和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检査监督考试的各环节,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省的职称考试工作,应由政府人事部门的干部考试机构承担。由于历史原因,个别专业的资格考试由有关部门承担的,今后将逐步理顺关系,交由政府人事部门的干部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目前,省各考试机构要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将所承担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年度计划和具体工作安排,报省人事厅(职称处)审批后,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各考试机构要按照规定组织报名工作,为保证考生质量,不得放宽报名条件和范围。报名工作结束后,要将报名情况报告人事部门审査。
    四、考试工作结束后,省各考试机构要积极协同人事厅(职称处)对考试结果检査验收。
    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按人办职〔1994〕2号文的规定执行。
    六、各市、地职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帮助考试机构解决实际问题。考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省职称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1.《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人职发〔1994〕15号)
         2.《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人办职〔1994〕2号)

附件1:
        
    人事部关于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综合管理的通知
    人职发〔199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人事部“三定”方案的规定,人事(职改)部门具有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综合管理的职能。目前若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相继展开,为了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现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好资格考试的综合管理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认真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    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考试工作各个环节的统筹安排,协调解决考试过程中的职能交叉,保证各类资格考试的利进行。
    二、认真落实每年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实施计划。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年度实施计划提出具体落实方案,并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三、认真做好报名的资格审査监督,保证考生质量。
    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资格考试结果的检査验收,保证考试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按照上级规定的合格标准,负责资格证书的接收、验印和发放,保证资格证书及时、安全发到合格考生的手中,防止资格证书的遗失和损坏。
    六、做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实施过程中的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报告。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2: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办职〔19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职改)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最近,我部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与人事考试中心的有关职能作了一些调整,为避免引起误解和职能交叉,现就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1.证书发放范围指发放证书的专业、层次、数量和对象。证书发放经我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核定发放范围后,由人事考试中心发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收到证书后,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核定的发放证书的范围和有关规定发放。发给证书前,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考试结果进行验收,并逐个核对姓名、专业和层次,在资格证书上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的钢印。证书发放的具体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规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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