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职〔1994〕9号
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人职发〔1994〕9号《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事部关于非在职人员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问题的通知
人职发〔199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近年我国实行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考试,对合理使用人才、促进国际交流、加速计算机软件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鉴于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达到规定的实践工作要求,以及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决定,对非在职人员通过水平考试合格的,只颁发水平考试合格证书,不再颁发相应级别的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九九四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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