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险〔1994〕2号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近期各地在贯彻执行豫劳险〔1993〕19号《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补贴的通知》中提出,对于按本文规定增加的补贴可否计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离退休人员,按豫劳险〔1993〕19号文规定增加的补贴、可计入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以往上述人员已按国发〔1992〕29号《国务院关于给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增加的离退休金,尚未计入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贴基数的,也应计入。 一九九四年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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