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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3:2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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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退〔1992〕10号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现将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2〕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调查。对符合文件规定更改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填写《更改“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连续工龄审批表》一式四份,省直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查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市、地报市、地人事局(劳动人事局)审批。
    人事部关于“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外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四年)。
    二、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的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与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三、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地方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审定;中央所属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审定。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六日

    
    一九九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