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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人退〔1992〕14号
各市、地、县人事(劳动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根据人事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印制干部退休、退职证的通知》(人退发〔199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办理干部退休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地厅级以上干部和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的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批准退休后,由各市、地、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的人事部门填写干部退休证和《干部退休证名册》一式两份(样式附后),报送省人事厅。由人事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干部退休专用章”钢印。各市、地、县管理的干部批准退休后,有关干部退休证的填写、加盖钢印、编号等事宜,由各市、地人事(劳动人事)局自定。
二、填写干部退休证的几项具体要求:
1、“相片”,一律用近期免冠半身一寸照片。
2、“发证日期”和“退休时间”,均填写批准干部退休日期。
3、“原工作单位”,填写干部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要写全称。
4、“原职务”,填写批准退休时的职务。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也可两个职务并填。
5、“批准退休单位”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并加盖批准单位和接受单位的公章。
6、一律用墨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
三、干部退休证是退休干部的光荣标志,各地可根据情况将其作为优待证件。各级人事部门要认真办理,发现伪造和骗取干部退休证者,要及时追回,并严肃处理。如有遗失,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换发新证。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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