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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厅对济南军区后勤部《关于部队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事宜》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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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4-12-24 21:21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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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险〔1991〕16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后勤部:
贵部〔1991〕(后函字第13号)《关于部队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事宜》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军区所有驻豫企业都参加当地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请通知贵军区尚未参加统筹的驻豫企业直接与驻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联系,按当地政府有关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商办参加统筹事宜。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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