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字〔1991〕51号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郑有关单位:
为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理顺关系,统一政策,保证干部调配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现将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文)和我厅制定的《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附件:1、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2、河南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
附件1:
关于印发《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19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干部队伍的管理,保证干部调配工作的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干部调配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我部。
附件:《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一九九一年二月四日
附件
干部调配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
第二章调配原则
第三条干部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干部调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员额和干部人数计划进行,保证干部在地区、行业、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布及部门内的合理配置。
第五条干部调配应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干部到基层单位、艰苦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
第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第三章调配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各级人事部门可据下列原因之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之间调配干部:
(一)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二)满足国家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国家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
(三)充实基层单位,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
(四)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五)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名额而富余的人员;
(六)调整现任工作与所具有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七)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难;
(八)符合政策规定的易地安置;
(九)满足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第八条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一)见习期未满的;
(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九条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动的,一般应夫妻同调。
第十条干部跨地区调动,有关部门可根据其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家属随调或随迁手续。
第十一条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其全民所有制身份可以保留。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之间的干部调动,由各有关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在京外直属单位之间跨地区调动干部,应与调人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
第十四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各有关部门与其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协商办理。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事业、企业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报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干部调配,由所涉及地区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干部调配,凡是由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须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办理。
第五章调配程序
第十七条调动干部时,应先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并征求被调干部的意见,然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八条干部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九条调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接收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拟调干部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条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入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干部调配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干部调出单位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调配纪律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原则和调配规定,对上级按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应予完成。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有义务根据国家需要调出干部支援国家重点建设、边远贫困地区和重点加强部门有责任接收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分配的干部。
第二十四条从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违反调配纪律的,应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干部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凡接到调令的干部,须按规定的时间办理调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 , 应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〇年五月五日民政部发布的《干部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河南省人事厅干部调配工作实施办法
为加强干部队伍的宏观管理,理顺关系,统一政策,促进调配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调配工作顺利进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文),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配原则
1、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为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服务,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国民经济和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坚持以工作需要为主,充实基层,保证重点,加强科研和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力量,鼓励和支持干部到贫困艰苦地区工作,注意发挥干部的专业技术特长,适当照顾干部的实际困难。
2、根据经济建设需要和编制定员,调整干部结构,调剂余缺,实行有计划的调配。满编超编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增加人员,确实需要增人的,首先由编制部门批准增编,确定缺员后方可办理。注意控制大中城市人口的机械增长。
3、国家机关调配干部,主要从国家机关干部中调剂解决,确需从企事业单位调入的,从严掌握。选调非领导职务干部,按照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的规定办理。对企业调入事业的干部也要严格控制。
4、从省外调入干部,以引进我省急需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主,其他干部严格控制。
5、注意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博士生、硕士生的夫妻分居优先予以解决。夫妻在一地工作的,一般不宜调动,确需调动的,根据同去同留的原则办理。
6、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暂行规定》,调动干部,实行近亲回避。
7、干部跨地区调动,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批随迁人口。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1号文件规定,凡是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城市人口增容、城市建设、城市综合开发补偿等类费用。
8、具有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调到非全民所有制单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二、调配职责、范围和条件
1、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系统干部调配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具有调整、分配、派遣、审批、业务指导、协调等职能。负责办理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大、法院、检察院,以及国家部委委托代办单位国家干部的调配工作。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可以调配: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为满足重点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及重点加强部门的需要而调配的干部;
(2)充实和支援边远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和艰苦行业的干部;
(3)补充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人员空缺;
(4)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5)调整用非所学、用非所长的人员;
(6)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或离退休职工身边无子女而调动的干部;
(7)符合国家有关政策需要易地安置的干部。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得调动:
(1)履行承包合同期未满的;
(2)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三、审批权限
1、省内外成建制调动干部。从省外成批调入干部,经省人事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
2、省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驻郑事业、企业单位,省人大,省高级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管劳改劳教单位调入干部,各地各部门调往省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均报省人事厅审批。
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调出干部,由主管部门自行办理。省直各部门直属驻郑以外单位调入干部,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主管部门自行办理调出的干部,一律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为调干登记表。
3、省属在郑高等院校调入干部,经省教委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省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在郑的大、中专院校调入干部,由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事厅审批;驻郑以外的大、中专院校调入干部,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中小学正式教师的调动,经征得县(区)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4、各市、地、县之间的干部调动,跨省、市、自治区调入夫妻分居干部和引进的专业技术干部,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跨省、市、自治区调入其他干部,由市、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随军家属的干部,由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持批准随军手续和有关证明,与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联系办理。
5、国家部委驻郑实行垂直管理的厅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直属单位和部属高等院校调配干部,参照省直单位的审批权限办理;驻各市、地的单位调配干部,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四、调配程序
1、干部跨部门调动时,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洽,跨地区调动时,由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商洽。
2、经协商同意调动的干部,其调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向政府人事部门报送有关调动材料,主要包括调干报告、拟调干部登记表、商调函、鉴定、近期体检表、有关证件和档案。
3、政府人事部门审查批准后,向调出地人事部门和调入主管部门发出调干通知(亦称“调令”或“调函”)。调出、调入部门,凭调干通知转接行政和工资关系,公安、粮食部门凭调干通知办理户粮关系转移手续。
五、调配纪律
1、各级人事部门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调配工作原则和规定,执行政策,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各单位不得擅自借调干部,更不能以长期借调作为调动干部的理由,确需借调的,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方可借调使用。
3、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对人事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下达的调配任务,必须积极完成,有义务支援重点建设项目、边远艰苦地区和重点加强的部门,必须做到调得出、派得进。
4、各级干要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被调动的干部,要按规定时限办理调动手续,无故不服从调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调动后无故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处理。
5、干部在商调期间要正常上班,坚持工作,不得擅离职守。调出单位在未接到调动通知之前,不得停止拟调干部的工作或减发停发工资,也不得提前办理有关调动手续。
六、其他
1、干部调配工作中,涉及职务、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分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本办法由河南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的调干政策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一九九一年九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