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90〕2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与照顾,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给这部分离退休老同志适当增发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在本人离退休时原工资级别的基础上,每月按提高一个级差(十七级以上党员干部,按未降低党员工资的级差)的数额增发生活补贴,低于8元的,补贴8元。其中老专家的原工资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最高一级的,每月增发生活补贴50元;其他人员的工资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最高一级的,按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发生活补贴。 上述生活补贴,不作为抗日战争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生活补贴的的基数。 二、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审批手续。各市、县的干部按任免权限,由所在单位填写《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分别报县(含县)以上老干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填写《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退休工人增发生活补贴审批表》一式四份,报县(含县)以上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 省直各单位及所属机构,除原省委任免的干部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批外,省直各单位一级机构的其他离退休干部和工人,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省直各单位所属上级机构的其他离退休干部和工人,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市、地(含市、地)以下审批的,由市、地老干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负责、省直各单位自己审批的,由各部、委、办、厅、局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填写《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统计表》,抄送省劳动人事厅老干部服务处。 三、给离退休人员增发的生活补贴,从一九九○年元月起执行,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一九九○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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