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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实施步骤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9:2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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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行薪〔1990〕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批准,我省贯彻实施一九八九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工作分两步进行,即第一步先普调一级工资,第二步再解决工资方面的突出问题。普调的一级工资和增加的离退休费力争在春节前发到职工手中。各市、地、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这项工作。现将第一步普调工资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1、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银行、保险机构。
    2、对象:
    上述单位中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不含未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见习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均可列入普调工资的范围。
    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均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
    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休、退休费
    离休、退休人员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根据本人离休、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按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休、退休费。上述人员增加的离休、退休费,低于8元的,均可按8元发给。符合国发〔1989〕8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提高离休、退休待遇的人员,可在提高待遇的基础上再按以上办法增加离休、退休费。
    三、增资办法和审批手续
    1、凡符合普调一级工资或增加离退休费的人员,均在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所任职务的工资或离退休费的基础上增加。增加的一级工资或离退休费,暂采取预支办法,待省调资具体实施办法下达之后,再办理正式增资手续,多退少补。
    2、增加的一级工资或离退休费,由单位填写《一九八九年机关事业单位调资预支审批表》、《一九八九年机关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费预支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分别报县(含县)以上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
    二月十五日以前把预支情况汇总报省工改办、省劳动人事厅。
    四、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第二步,解决工资方面的其他突出问题,我省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报人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在省实施方案下达之前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其是,更不能“先斩后奏”。    
    一九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