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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调一级工资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20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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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行薪〔1990〕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我省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人事部人薪发〔1990〕1号文件,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工作,经省政府批准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普调一级工资工作,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人事厅一九九○年一月十六日下发了豫劳人行薪〔1990〕1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工作实施步骤意见的通知》,对第一步普调一级工资和增加离退休费于春节前进行了预支。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第一步普调一级工资、增加离退休费办理正式审批手续及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普调工资问题
    1、普调工资的范围。
    (1) 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
    (2) 教育、科学研究、卫生、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勘探、地震、测绘、规划、设计、商品检验、物资储备、社会福利及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3) 经县以上编制部门明文确定为事业性质的其他事业单位并经批准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可以列入普调工资的范围;
    (4) 银行、保险机构;
    (5) 少数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需经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普调工资的范围。不经批准的单位,不得参加普调工资。凡列入这次普调工资范围的公司,在奖金和劳保福利待遇上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9〕8号)的有关规定,不得“两头占”。
    2、普调工资的对象。
    列入这次普调工资范围的单位中,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全民合同制职工(不含未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见习人员等),一九八九年度转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均可列入普调工资的范围。
    “停薪留职”人员原则上不列入这次普调工资的范围。但对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动员选派科技、管理人员下乡下厂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办〔1988〕11号文件),经组织批准,停薪留职确属下乡下厂的人员,可以列入这次普调工资的范围,按政策规定予以普调并记入本人档案。
    3、增资办法。
    列入普调工资范围的人员,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在本人现行职务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一级工资。对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工资从本人到地方起薪之月起执行。
    二、提高离休、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1、给离休、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未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时的原工资级别提高一个级差(十七级以上的党员干部,按非党员工资的级差)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参加了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按本人、离、退休时所任职务的工资标准提高一个级差的数额增加离、退休费。上述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数额,低于八元的,均按八元发给。本人离、退休时的工资标准己达到或超过最高一级工资标准的,按最高一级工资标准与下一级工资标准的差额增加离、退休费。
    2、给离休、退休人员提高待遇:
    给离休、退休人员提高待遇,按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执行。我省这方面的规定,低于82号文件规定标准的,按82号文件的规定予以提高。
    3、离休、退休人员先提高待遇,再增加离、退休费。他们提高的待遇和增加的离、退休费,应全额发给。
    4、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和退休工人,按规定增加的所有离、退休费,都可以从一九八九年度起,与本人离、退休时的离、退休费合并一起计发一个月、一个半月、两个月的年生活补贴。
    三、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凡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二日以后提拔的干部,未按照豫组通字〔1990〕3号文件规定进行复查并未经省委组织部、省劳动人事厅同意的,暂不办理普调一级工资的手续。
    2、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均由调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并从十月一日起予以补发;十月一日以后,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人企业的,由调出单位负责调整其工资并补发至调出之月止,十月一日以后,由企业调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不再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调资,其工资按豫劳人行薪〔1987〕1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有保留工资的职工,应在这次调资中予以冲销,冲销不完的部分继续保留。
    4、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以来,凡超过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各市、地,各部门自行开口子升级增资,都要认真检查纠正。要先检查纠正,后普调工资。在检查纠正之前,暂不普调工资。
    5、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原则上可参照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普调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市、地自定。
    四、审批权限
    1、在职工作人员个人升级,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单位增资手续:省直正、副厅局级单位报省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办理。各市、地的审批分工由各市、地研究确定。中央驻豫机关、事业单位,仍按原分工办理。
    2、增加离退休费的审批手续:省直机关及所属机构原属省委任免的干部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批;省直一级机构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所属二级机构的离退休人员由主管厅局审批。市、地以下的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以上老干部局、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工人由所在单位报县以上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
    五、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加强对普调工资工作的领导
    这次调资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劳动人事(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调资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要严格执行调资政策,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在中央和省规定的政策范围之外,自定政策,乱开“口子”。负责调资审批的部门,要严格把好审批关。要切实做到令行禁止,以保证这次普调工资工作的顺利进行。贯彻国务院国发〔1989〕82号文件第二步解决工资方面的突出问题,省里正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报人事部批准后另文下达执行。在省未布置第二步调资工作之前,各地一律不得各行其是。
    全省普调资办理正式审批手续的工作,要求于一九九○年四月底前完成。    
    本通知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〇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