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行薪〔1990〕8号 各市、地人事局(劳动人事局)、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对贯彻执行豫政〔1990〕54号文件,解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突出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一九八五年底以前毕业并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普调一级工资后,其工资只达到豫政〔1990〕54号文件规定的见习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态度、现实表现较好,胜任本职工作,可以再增加一级工资。 二、军队转业干部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人员,这次调资可参照技术等级对应军队行政基准职务及任职时间,按照国发〔1989〕82号和豫政〔1990〕54号文件的规定衡量是否符合解决工资突出问题的条件,但不涉及干部的职级问题。 三、现在尚未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单位,对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且现在仍承担着与本人所获职称相应工作的人员,可按照豫〔1990〕54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升级条件的,可在普调一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升一级工资。这条规定仅适用于这次调资,不涉及其他问题的处理。 一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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