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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给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3:19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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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老〔1989〕2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省财政厅〔1988〕豫财综字第49号文《关于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下发后,由于各级劳动人事部门不了解情况,致使通知中规定的“由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遗属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以每户按一个职工的标准由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单位发放”的精神没有得到落实。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补贴对象: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牺牲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企业单位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
    二、补贴标准:每户按一个职工的标准发给。郑州市每月补贴10元,其它省辖市每月补贴9元,地辖市和县、乡、镇每月补贴7元。
    三、发放单位:由负责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发放。
    四、发放时间: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牺牲或病故职工遗属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从一九八八年四月份起;一九八八年四月一日以后牺牲或病故职工遗属的副食品价格补贴,从职工牺牲或病故的下月发起。
    以上通知,望加强督促检查,尽快落实。    
    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