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9〕3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卫生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解决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干部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 一、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干部,每人每月的生活费由豫劳人老〔1987〕2号文件规定的50元增加到70元,并享受公费医疔待遇。 二、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退职的干部,每人每月的生活费由豫劳人老〔1987〕2号文件规定的40元增加到50元,并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按本通知的规定享受公费医疔待遇的退职干部,由其发放生活费的单位到当地公疗部门办理具体手续。 四、本通知所需经费及其它问题,仍按豫劳人老〔1987〕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从198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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