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9〕4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去世老同志配偶的关怀和照顾,经研究决定: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去世后,其配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而未享受公费医疔的,由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单位,每月发给10元的医疗补助费。 所需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