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9〕6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五七年以来从未升过级,现已离退休的原四级以上老专家和原行政十级以上老干部,每月加发本人一个工资级差的生活补助费。没有参加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按原标准工资的级差加发;参加过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的,按现行工资的级差加发。其中老专家的工资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工资标准表中最高一级的,每月加发50元。 给符合上述条件的离退休老同志加发生活补助费,由各市、地委老干部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批。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企业单位的离退休老同志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所需经费,参加统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支出;没有参加统筹的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十月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