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9〕7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为了适当解决部分离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经省政府同意,决定给部分离退休人员加发生活补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中、小学校和卫生、体育事业单位在一九八一年九月三十日以前)离退休的原五级以下的科技干部或原行政十一级以下的行政干部和退休的工人,凡一九五七年至本人离退休时从未升过级的,每月加发本人一个原标准工资级差的生活补助费。加发生活补助费后,仍享受其原工资级别的政治生活待遇。 二、企业单位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三、给部分离退休人员加发生活补助费,原属省委管理的干部,由各市、地委老干部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批;其他干部由原批准离休退休的单位审批。工人由县和县以上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审批;省直机关及所属机构的工人,由各部、委、办、厅、局审批。 四、所需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参加统筹的企业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从统筹金中开支,没有参加统筹的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项下列支。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九年六月起执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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