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险〔1989〕18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为有利于劳动制度改革,经研究,现将计划外临时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省批准的改革用工制度单位的计划外临时工,经市、地、县劳动部门批准被企业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计划外临时工的工作时间算起。 二、一九八六年劳动制度改革四项规定颁布实施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计划外临时工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的,其连续工龄的计算,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三、办理以上人员连续工龄的计算,必须实事求是,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无依据的不得随意认定。 四、以往一些市、地、县的做法与此规定不一致的,应改按此规定办理。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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