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职改办字〔1989〕第22号 各市(地)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财政局、审计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整顿经济秩序,治理经济环境精神,坚持勤俭节约办好事业的方针,我省的各级职称改革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职改的收费管理,做到既要保证职改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应尽可能减轻基层单位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企业的负担。经省职改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局研究决定,对职改评审收费及证书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评审收费问题 1、设置评审委员会的单位或部门应尽可能自己解决评审及办公经费。若无能力解决确需收费的,应按照省职称改革办公室豫职改办字〔1987〕第56号文件有关收费的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2、任何部门、单位收交评审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向送审单位摊派收费,更不允许向送审单位索取实物。上一级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活动一般不能安排在有评审对象的基层单位进行,也不允许送审单位以任何借口和名义请客或送礼。 3、收交的评审费只允许用于评委会的工作合理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二、证书收费问题 省统一制作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证书及任职资格证书原则上要按省核收的价格执行,也可适当加收运输费、发行费及其他必要支出,但收费一定要合理。 三、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收交的评审费及证书费,要按财务制度规定合理使用,不得巧立名目乱用、滥用。若再发现擅自超标准收费,乱摊派或使用不当等现象,要根据财税大检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并视情况轻重严肃处理。 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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