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8〕4号 各市、地、县委老干部局,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公安局、粮食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36号和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对西藏自治区离休、退休干部回内地安置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西藏离休、退休干部今年来我省的安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西藏和平解放后,中央从内地选派了大批干部进藏工作。多年来,他们同广大藏族人民一道,艰苦奋斗,辛勤工作,为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为发展西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做出了很大贡献。现在他们当中的一些同志,由于年老体弱,离休、退休后要求回我省安置。我们应当热忱欢迎,把他们认真安置好,管理好,照颐好。 二、安置去向。凡单身在藏的,允许到配偶或子女所在地安置;夫妇都是离休、退休的,或一方继续留藏工作,另一方确定离休、退休的,对其要求到夫妇任何一方原籍、子女工作居住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的,可允许任选一方;对原家在农村要求到医疗、交通等条件比较方便的城镇安置的,应尽量予以照顾。 三、随迁人员。离休、退休干部可以随带无工作或已离休退休的配偶、未成年(包括在中小学上学的学生)、未就业和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子女都已参加工作,身边确无子女的,可调来一名已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到其安置地工作,但必须在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好以后,按正常手续商调。离休、退休干部随带的家属,原吃商品粮的,仍吃商品粮;原吃农业粮的,仍吃农业粮。粮油供应 办法按接收地区的规定执行。安置接收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当地老干部、劳动人事部门《接收安置西藏离休、退休干部的通知》和本人的户口迁移证、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有关部门仍应按照豫老〔1984〕6号文件的精神一律不准收进入城市落户的人头费。 四、离、退休干部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其政治、生活待遇(不含西藏自己规定的待遇)与本地同级干部一样,执行接收安置地区的规定。 五、经费问题。西藏离休、退休干部所需的一切经费,均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负责支付;中央部属单位由原单位负责支付。离休、退休干部到接收单位报到以后,当年的费用,属离休、退休干部个人的,由原单位全部发给个人;其他经费一次拨给接收管理单位。从第二年起,每年的全部经费,务于上年的十二月底前,由拨款单位按年度一次拨给接收管理的单位,由接收管理的单位按照规定掌握使用和支付。 西藏驻西安办事处(中直单位由原单位)每年拨给接收管理单位的离休、退休干部所需的经费,暂按下列项目和标准执行。 1、离休工资、退休费,给抗日战争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增发的生活补贴,一九八五年工改时给已离休、退休干部加发的生活费补贴、福利费、副食品补贴等按西藏标准拨给。按豫劳人老〔1988〕2号文件规定加发的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应发的洗理费、交通费和护理费等按我省的标准拨给。冬季取暖补贴、肉食补贴、物价补贴按接收安置地规定的标准发给。 2、医疗周转金。按照每个离休、退休干部每年500元的数额拨交给接收管理的单位周转使用,年终由拨款单位按实支数额核销付款。遇有特殊情况(如需长期住院等),原拨款单位应随时追拨。 3、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按下列数额拨付:地专(厅局)级干部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人每年500元,县(处)级干部每人每年350元,其他干部每人每年200元。 4、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按每人每年150元拨付,退休干部的管理、活动经费暂按每人每年80元拨付。 5、离休干部的交通费按下列标准拨付:地专(厅局)级和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每人每月25元,县(处)级干部每人每月10元,其他干部每人每月6元。 上述所需经费的标准,如有新的规定需要改动拨付经费数额时,由接收管理单位直接通知拨款单位。 六、关于住房问题。由西藏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组和接收管理单位协商解决。需新建住房的,按豫政办〔1983〕74号文件规定,“要在地皮、建筑材料等方面给予帮助”。 七、丧事处理应本着节约从俭的精神,原则上由原单位来人与接收管理的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原单位如不能来人时,则由接收管理的单位办理,丧葬费由原单位负责支付。按规定应享受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亲属直接与原单位联系解决。 八、西藏来我省安置的退休工人仍按豫劳人险字〔1984〕第5号《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退职工人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精神执行。 安置西藏离休、退休干部,是一项艰巨细致的工作,各级老干部、劳动人事(人事)部门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做好安置工作。在安置工作中,遇有困难和问题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解决。安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市、地要将安置情况分别报告省委老干部局和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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