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1988〕5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最近,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贯彻执行豫劳人老〔1987〕2号文《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建国后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费问题的通知》的过程中,提出今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建国后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经批准享受的生活费是否仍从豫劳人老〔1987)2号文下达之月份起发给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今后对符合豫劳人老〔1987〕2号文规定范围的退职干部,经批准享受的生活费,一律从批准之月份起发给,过去的不再补发。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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