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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调整退休职工享受特殊贡献等几项待遇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1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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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险字〔1988〕第10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解决我省干部和工人在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及几项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减少矛盾,现将退休职工享受特殊贡献及几项福利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休职工享受特殊待遇问题。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凡有过特殊贡献且保持荣誉的职工退休时,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含按豫政办〔1987〕1号《关于给退休职工加发补助费的通知》规定标准加发的补助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但对其中本人标准工资过低,按规定享受最低保证数的,可以不受此限。具体标准为:
    1、获得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等称号,以及在科技上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五。
    2、获得省或中央部级及部队军一级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以及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中的三等奖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奖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可提高退休费标准百分之十。
    3、维护或抢救国家财产、人民生活安全以及对敌斗争中有特殊功绩受到省政府通令嘉奖的,可提高百分之五。
    职工退休后,有特殊贡献并授予上述荣誉称号的,也可按以上标准提高退休费待遇。
    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退休职工,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
    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职工应在办理手续的同时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手续。具体审批手续,不论干部和工人均报经省劳动人事厅审批。对未及时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手续的。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时间,从省批准之月份起,享受特殊待遇。
    对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手续,其享受标准低予本通知规定的,可以从本通知发文之月起改按上述标准执行。但应按现行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关于几项生活福利待遇。退休职工应和在职职工一样享受洗理费、交通补贴、夏季防暑降温费等非生产性福利待遇。生产性降温费等劳保福利待遇,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后即不再享受。
    退休职工在职时原享受的房租(退休后仍住公房的)、水、电补贴费,应继续享受。
    三、本通知从发文之月起执行。过去退休干部、退休工人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按本通知规定过去没发或少发的部分,不再补发。今后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原则适用于集体所有制单位。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