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险便〔1988〕第4号 各市、地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水利电力部水电劳字〔1987〕114号《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电力部关于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水电劳字〔1987〕第114号 部直属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精神,结合水利电力系统实际情况,确定“锅炉运行值班工”等三十六个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的工种为提前退休工种。现将“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一、提前退休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五十五岁,女四十五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办理退休: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2)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3)从事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二、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职工,如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条件仍能继续胜任本工种工作,本人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经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已经调换工种的职工,原则上按现工种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如本人申请,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按提前退休工种执行。 四、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原已批准的提前退休工种,继续执行。 附件:1、水利电力系统三十六个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2、已批准公布的水利电力系统提前退休工种名称表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一九八八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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