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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对其折算的连续工龄能否计发工龄津贴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4 15:18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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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险便字〔1988〕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工龄折算后如何计算工龄津贴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据此,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对其计算工龄津贴的工龄,应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折算的工龄不能享受工龄津贴。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