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险便字〔1988〕第9号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你行《关于在高山、高原地区工作工龄折算后如何计算工龄津贴的请示》收悉。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计算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不包括从事井下、高空、有毒、有害等工作多折算的工作年限”。据此,居住在四千五百米以上的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对其计算工龄津贴的工龄,应以实际工作年限计发。折算的工龄不能享受工龄津贴。 一九八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