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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建国后退职现无固定收入的干部生活费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6:1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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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老〔1987〕2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中,为党和国家做出过贡献。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这部分退职干部的关怀和照顾,使他们安度晚年,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对解决他们生活费方面的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经组织批准退职的干部(包括我省批准退职后到外省、市、区居住的),本人现无固定收入,其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三年以上的,生活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退职干部,每人每月发给一定的生活费,其标准是:
    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五十元生活费(含医药费在内,下同);
    一九四三年元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四十元生活费;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其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发给三十元生活费。上述退职干部去世时,除发给当月的生活费外,另加发三百元的丧葬补助费。
    三、由外省,市,区批准退职的干部来我省居住的和从部队复员、转建、退职的干部,不属于享受上述待遇的范围。自动离职的干部,以及退职后被判刑的人员,不得享受本通知的待遇。
    四、执行本通知所需的经费,行政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从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退职干部的生活费和丧葬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支付。
    五、享受上述待遇的退职干部,须经本人原工作单位(原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已撤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退职干部原退职证明核实申报,经县(含县)以上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批。
    六、各级人事部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摸底调查,核实情况,认真及时地按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随意扩大范围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本通知从一九八七年二月起执行。今后,中央如有新的规定,按中央规定执行。    
    一九八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