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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洛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干部失踪后其工资劳保福利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来源:       时间:2014-12-24 15:17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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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老〔1987〕3号
    洛阳市劳动人事局:
    你市第二人民医院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来函反映:该院一干部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日出走,经多方查找,至今无音信。决定按旷工处理,并从其出走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现家属有意见,并要求按正常死亡予以抚恤。对此问题,我们意见,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答复河北省劳动局、人事局的意见精神和我省的情况,可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对于已经查明死亡的,可根据查明的死因,分别作因工(公)或非因工(公)死亡处理;死因一时无法查明的,暂按非因工(公)死亡处理。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的,从失踪的第三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如查明已死亡,按非因工(公)死亡处理。
    三、如在失踪后已查明生存在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处理。
    四、上述意见自发文之月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多发给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一般的不再退回。    
    一九八七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