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字〔1986〕第3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5〕13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填写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填写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参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以后离休的干部,其离休荣誉证中“工资级别”一栏的填写办法通知如下: 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将改革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有地区工资补贴的,也一并计算填入。异地安置的,仍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 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如果迁入地区有地区工资补贴,可按迁入地区的地区工资补贴一并计算填入;迁入地区没有地区工资补贴的,则不应将原工作地区的地区工资补贴迁入。填清以后,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包括行政级、技术级、企业级),少数无工资级别的,可注明原标准工资。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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