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字〔1986〕8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在执行国发〔1978〕104号文件中,关于退休干部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精神,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和荣获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称号,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干部,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五;获得省级或中央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和荣立特等功、一等功的,退休费提高百分之十。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凡符合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干部,应在办理退休的同时办理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手续,由原单位填写《干部退休后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荣誉证件报地、市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审查同意后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省直机关各委办厅局和大专院校,可真接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 二、干部退休后,应和本单位的在职干部一样享受洗理费、福利费、交通补贴费、房租水电补贴费以及冬季取暖费、夏季非生产的防署降温费。 三、对于因病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退休干部,可以酌情每月发给二十至三十元的护理补助费。病情好转,生活基本能够自理后,护理补助费停发。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没有享受的不再补发。 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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