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干字〔1986〕第15号 各地、市、县科委、科技干部局(处)、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现将国务院国发〔1986〕26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符合国务院文件规定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待遇的高级专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认真核实无误后,填写《高级专家享受百分之百退休费标准待遇审批表》一式五份,送地、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核查,报省科技干部局审批。 二、过去已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高级专家,也同样享受本规定的待遇,从一九八六年二月起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计发退休费。 三、享受本规定待遇的高级专家不再享受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干部局豫科干字〔1985〕第063号《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后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规定》中的待遇。 四、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有相应评定权限的职称评定组织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己报到省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须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此规定待遇。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退休问题的补充规定 国发〔1986〕26号 为了有利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对国务院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凡建国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九八六年已满六十周岁,并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科学家、老教授、老专家(含建国前在国外工作,建国后回国的),在他们退休后,仍可保留原已获得的称号,他们的退休费按其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发给。对于过去已经办了退休手续、符合上述条件的,也同样对待;领取原工资额的百分之百退休费的时间,自一九八六年二月起计算。 这里所说“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已获得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称的”,系指《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笫一条规定的范围,并包括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前经过职称评定组织 评定了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已上报到有关部门“待批”或“待授”的人员。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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