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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6:14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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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薪〔1986〕21号
    各地、市、县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局(人事局、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总政治部、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劳人薪〔1986〕65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发〔1985〕135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军队干部转业到五类工资区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单位担任干警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按本文附表执行。
    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我省工作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改革问题,是按豫劳人薪〔1986〕1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处理的。
    对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原在部队由上级任免机关批准领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的技术干部,可根据劳人薪〔1986〕65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按其在部队时的技术等级和附表改套职务工资。
    例:某部队一卫生队长一九六六年三月入伍,在部队基准职务是正营职,行政级别20级,转业时在部队按科技九级领取职务工资。如转业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基础职务工资之和低于豫劳人薪〔1986)10号文件附表一科技九级对应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102.5元(五类工资区)的,可按102.5元改套,并按规定计发工龄津贴;如转业到企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工资可以按豫劳人薪〔1986〕10号文件附表一科技九级对应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102.5元(五类工资区)加上在部队领取的军龄津贴10.5元后,减去10    元的数额确定,其月基本工资应是103元;如转业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单位担任干警工作的,其基础、职务工资之和低于本文附表科技九级对应的基础,职务工资之和116元(五类工资区)的,可按116元套改,并按有关规定计发工龄津贴。
    对于军队复原干部,受过降职、降级处分的人员,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人员,虽有技术等级但没有按技术等级职务领取工资的人员,以及已批准转业离队后又补办技术等级或补办领取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手续的人员均不能执行上述改套的规定。
    三、上述意见,只适用军队转业干部确定职务工资使用,不涉及其职务安排和其他待遇。
    附:军队干部转业到执行公安干警工资标准单位工作后的工资标准表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