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老字〔1985〕第1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发〔1984〕27号文件精神,现将干部要求辞职返乡生产或自谋职业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退职条件,本人要求辞职返乡生产或自谋职业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辞职手续(干部辞职审批表式样附后)。 二、经批准辞职的干部,发给一次性的辞职费。即:工作年限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辞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计算辞职费时,包括副食品价格补贴。对不经批准,自动离职的干部,不发给辞职费。 三、辞职干部及其随迁家属返回原籍所需的车船费、行李托运费,旅馆费和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现行旅差费规定办理。 四、批准辞职的干部,以后重新参加工作,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一九八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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