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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如何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       时间:2014-12-24 21: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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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老字〔1985〕第12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各大专院校、省直各单位:
    根据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和工人,如何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处理意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干部和工人,凡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人民军队及我党政机关所属的公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时间,不论享受供给制待遇还是薪金制待遇,都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二、凡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确定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都可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三、不论干部和工人,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担任半脱产乡(行政村)干部工作的时间,都应计算为工作年限。但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确定,在中央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精神办理。
    四、根据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83〕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报批权限,凡经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行文批准从入校之日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的学员,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凡未经中央组织部、省委组织部行文批准从入校之日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的学员,其学习时间不能计算为工作年限。
    五、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职工,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一般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职工之日算起。
    六、留用人员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不论干部和工人,都应从在我人民政权下被正式留用当干部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七、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下放人员又参加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连续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间断年限虽不超过三年,间断以前的年限短于间断年限的,以及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应在扣除间断年限后,将间断前和间断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如某工作人员四九年一月参军或参加工作,六一年一月复员或精简下放,六三年一月又参加工作,间断年限未超过三年,原工作年限又长于间断年限,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截至八五年六月底,可以连续计算为三十六年零五个月,如将该工作人员复员或精简下放前的参加工作时间改按六〇年一月,间断年限虽未超过三年,由于间断以前的工作年限短于间断年限,应当和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同志一样,扣除中间间断的年限,将间断前(六〇年一月至十二月)和间断后(六三年一月至八五年六月)的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合并计算为二十三年零五个月。
    八、工作年限(也叫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是一个工作人员从事革命工作的时间;连续工龄是一个工作人员连续工作(劳动)的时间。工作年限都应是连续工龄,但连续工龄不都是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是从参加工作以后算起的,连续工龄是从参加工作以前的本企业没有间断的连续工作时间算起的。本处理意见所说的连续工龄,是指参加工作以后的工作时间,不包括参加工作以前的本企业工龄。
    九、对干部和工人工作年限(连续工龄)的计算,应按本人档案中的一贯记载或组织结论由组织确定,个人不得自行变更或随意填写。按现行政策规定,需要更改工作年限的干部,由县和县以上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批;工人由县和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
    十、本处理意见没有包括进去的,仍以过去的政策规定为准。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处理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处理意见为准。    
    一九八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