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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劳动人事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20: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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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薪字〔1985〕第11号
    各地、市、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印发关于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和计发地区工资办法的具体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贯彻执行《具体规定》第一条(一)款的规定在由四类区工资标准提高到五类区工资标准时,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凡本人现行标准工资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上的,可直接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等级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执行。
    例如现在四类工资区的行政十九级干部,月工资标准为74元的,可改按五类工资区的行政十九级76元的月工资标准执行。
    凡本人现行的标准工资不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上的,可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
    例如现在四类工资区国家机关工作的某工程技术人员,现行月标准工资为技术十级79.5元(一九八二年根据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升了二级,增加一级技术,一级行政差后的工资额),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应改按五类工资区技术十级的工程技术人员按照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升了二级后的80.5元的标准执行。又如四类工资区的企业中某行政二十级干部,调到机关或事业单位后,
    现行月标准:工资为69元(1983年根据国发〔1983〕65号文件规定增加一个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级差后的工资额),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改按五类工资区企业行政二十级干部71.5元的标准执行。
    2.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可在原工资额的基础上(不含粮(煤)价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按照百分之二点七五的幅度增加工资。
    例如现在四类工资区国家机关工作的行政干部,现行的月标准工资为64元(根据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在原五级工资标准58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四类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二十二级到二十一级的级差6元),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先按原五级工资标准58元的基础增加百分之二点七五的工资为1.5元,然后加一个五类工资区行政二十二级到二十一级的级差为6元,即调整工资区类别后的工资额为65.5元。
    二、按照《具体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现在四、五类工资区工作,仍执行六类及六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保持六类工资标准的基础,按四、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的级差增加了工资的人员),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执行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人员,凡本人现行的工资标准在国家规定的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上的,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的现行工资标准执行,高出部分在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时,不作基数,不予保留。
    例如现在四类工资区国家机关工作的行政十八级干部,现行月工资标准仍为六类工资区的87.5元,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按五类区同类人员同等级85元的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又如现在四类工资区国家机关工作的某工程技术人员,现行月标准工资为88元(根据国发〔1982〕140号文件规定,在原六类工资区国家技术十一级75元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四类级工资区国家技术十一级到十级的级差为13元),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先将其六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技术十一级的工资标准75元,改为五类工资区的国家机关技术十一级的工资标准73元后,再增加一个五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技术级十一到十级的级差为13元,即改按五类工资区国家机关技术十级86元的标准执行。
    2.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凡本人现行工资仍保持六类工资区的(按地区差减到六类区工资水平),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可在原六类工资额的基础上(不含粮(煤)价补贴、附加工资、保留工资)按照百分之二点六一的幅度减去地区差,高出部分,在套改新规定的五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时,不作基数,不予保留。
    三、现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单位,凡现行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一致的,以及企业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商业等部门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均由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现行的工资标准执行。对现仍执行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也应改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等级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高出部分,待本人增加工资时予以冲销。
    四、按照《具体规定》第一条第(四)款第2、3两项的规定,我省现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中,重工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32元和31.9元的,可提高到33元;一级工资标准为13元的,可提高到32元。轻工业,农业工人(含林业、水利等事业部门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单位的工人),一级工资标准为30.8元的,可提高到32元;一级工资标准为30元的,可提高到31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表附后)
    现在四类工资区的重工业工人,一级工资标准在32元以上低于33元的,轻工业、农业工人(含林业、水利等事业部门实行八(七)级工资制单位的工人),一级工资标准在31元以上低于32元的,可分别改按33元和32元的工资标准执行。
    五、在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时,对执行非十一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不论是按百分之二点七五的比例增加工资,或是按百分之二点六一的比例减去地区差,均将计算出的小数点后第二位数按“4舍5入”并成“角”,然后再按“2舍3入、7舍8入”并成5角和1元的办法,进行归并简化。
    六、现在四类工资区工作的研究部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及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现仍执行见习期间临时工资的,可改为五类工资区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执行,即:研究部毕业生为56元,普通高等学校四年以上本科毕业生为45元,两年以上不满四年的专科毕业生为38元,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为34.5元。
    七、现在四类工资区的学徒工(练习生)仍执行学徒期间生活补贴的,可改按五类工资区的生活补贴标准执行,即:第一年为22元,第二年为24元,第三年为27元。
    八、原执行四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离休、退休和退职职工,也随合本单位职工一起调整工资区类别。
    九、现在国家机关四类工资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这次如何调整工资区类别,由各地、市按照《具体规定》和省规定的原则精神研究确定。
    十、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地区、部门,应按照《具体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并填报审批表(附后)报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省劳动人事厅批准后实行。    
 附:1.现行工资标准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对照表。
    2.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后增资汇总审批表(一)、表(二)及表(二)附表。
    3.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调整工资区类别增加工资审批表(参考表)。
    4.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20号文件。    
            
    一九八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