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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印发《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9: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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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薪字〔1985〕第1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我省《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发给你们,请在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时,一并按照执行。
    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现对我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现行工资问题
    现行工资系指本人一九八五年六月份实际领取的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现在我省工作仍执行四类或五类以上工资区标准的,均以五类工资区标准计算),加上副食品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及按中办发〔1983〕39号文件和中办发〔1984〕21号文件规定领取的领导干部职务补贴。不包括浮动工资、保留工资、附加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自行改变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
    由于执行国家调整工资、调动工作工资处理等规定,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额不在原规定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上的,其现工资额这次应视为本人现在实际领取的标准工资额。
    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以本人现行工资为基数套改新定工资标准。
    各地、各部门对工作人员的现行工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确定套改的基数。
    二、关于干部套改新定工资标准的问题
    (一)国家政府机关中已经明确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凡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的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均可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例如,地区行署机关某科长,五类工资区(下同)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22级54.5元,加副食品价格补贴和行政经费节支奖金各5元(以下简称两个5元)后,其现行工资额为64.5元,应套入科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80元的标准。
    (二)国家政府机关中现行工资高于所任行政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人员,没有明确行政职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和事业单位中虽有职务但未制定出相应职务工资标准的行政人员,未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含中、小学教师),均可先按现行工资额就近套级。
    (三)上述两条所列人员中,截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具有三年以上连续工龄且已定过级的人员,其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低于109元(加两个5元后为119元),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后,增加工资又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者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对于现行标准工资额为109元(加两个5元后为119元)的人员,只能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27.5元的标准。
    例如,某副县长,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18级85元,加两个5元后,其现行工资为95元。套入副县长最低等级职务工资为基础工资之和102.5元的准标后,增加工资1.5%,不足一个新级差(94.5元至102.5元的级差8元),还可以高套一级到110元的标准。
    例如,某工作人员,现行标准工资额为行政19级76元,加两个5元,其后现行工资为86元。就近套人86.5元的标准后,增加工资0.5元,不足一个新级差,还可以高套一级到94.5元的标准。
    (四)现行工资额(标准工资加两个5元,下同)为119元至127.5元,且己等于或高于本人所任职务最高等级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只能套入127.5元的标准。
    国家机关(包括党群系统)和事业单位中,现行工资在127.5元以上,并介于本人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和最高等级工资之间的行政人员,均可按现行工资额参照附表一的标准就近套级。
    (五)就近套级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含中、小学教师),待职务系列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下达后,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可进入所任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套改的职务工资等于或高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工资的,不再变动。
    三、关于工人套改新定工资标准的问题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人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五项的规定就近套入新定工资标准。截止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具有三年以上连续工龄,且己定过级的人员,其现行五类工资区标准工资额在84.5元(加两个5元后为94.5元)以下,就近套级后增加工资不足一个新级差的,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者外,还可以高套一级。
    (二)现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岗位上工作的人,这次按照工人的套改办法套入新定工人工资标准。其中已经担任副科长以上职务的,可以按照干部的套改办法套入新定工资标准,本人现行工资低于所任职务最低等级职务工资加基础工资之和的,可以进入所任职务的最低等级工资。
    四、关于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套改新定工资标准问题
    原执行五类以上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含由六类以上工资区调我省后,仍保持六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职工),这次应按现行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同等级的标准工资额套改新定的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其原工资高于现行五类工资区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保留。
    例如,国家机关某行政人员,原标准工资为六类工资区行政19级78元,这次套改应按五类工资区行政19级76元,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94.5元的标准,原高出五类区工资标准的2元不予保留。
    五、关于各类学校毕业生套改新定工资标准问题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后毕业的带工资学习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含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电大,夜大、职大,函大、业大、中专等),按其现行工资额就近套改后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下同),仍低于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的定级水平的,可以按照定级工资标准定级; 套改后的工资等于或高于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的,可以按照套改后的新定工资标准执行,不再定级。已经明确职务的,按确定的职务领取相应职务工资。
    例如,某机关一行政人员一九七六年九月参加工作,现行标准工资为行政23级48元,一九八五年八月电大(专科)毕业,符合规定的条件高套一级后工资为68元,已高于专科毕业生规定的定级工级62.5元,不再定级。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改革问题
    (一)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本处理意见第一、二、四项的规定套改新定工资标准。
    (二) 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仍按军队级别工资标准待遇执行的,以及现工资高于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其他转业干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按地方干部同级工资标准套改。现工资高出地方干部同一级别工资标准的部分,从就近套级或进入本职务最低等级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抵销不完的部分,仍继续发给。
    例如,某机关一工作人员,原是一九五三年底以前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现工资为行政18级102元(加两个5元后为112元),这次应按我省行政18级85元(加两个5元之后为95元),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110元的标准,原高出地方同级干部的17元,被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15元抵销后,余2元仍继续发给。
    七、关于附加工资,保留工资问题
    工作人员和现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时,应从套改后增加的工资(不含工龄津贴)中予以抵销。这次套改采取先抵销附加工资,后抵销保留工资的办法,抵销不完的部分,可继续保留。
    例如,某事业单位一工作人员,现工资为行政19级76元(加两个5元之后为86元),另有附加工资4元,保留工资6元。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应套入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94.5元的标准。增加的8.5元先抵销附加工资4元,还剩4.5元,再抵销保留工资后,仍继续保留1.5元。
    八、关于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计发问题
    (一)计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问题,按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四项的规定处理。上年不论何月份参加工作,一律从下年一月一日起按一年计发。
    例如,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八○年一月,另一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为一九八〇年十二月,二人的工龄津贴均应从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按一年计发。
    (二)计发工龄津贴的工作年限,按现行有关工作年限和连续工龄计算的政策确定。个别有疑议的,暂以本人档案记载为准,待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审查后,再正式确定。
    (三)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的具体发放办法和范围,待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下达具体办法后,分别由省教育厅、卫生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行。
    九、关于停薪留职人员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停薪留职期间,不论个人与原单位是否签订合同,一律不参加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待回原单位恢复工作后,按所任职务确定工资。
    十、关于死亡人员问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职工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至本单位工资改革前死亡的,应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普通中、小学和幼儿园职工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补发其新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教护龄津贴之和)与原工资的差额部分,直至死亡之月止。
    十一、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干部,均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间不实行结构工资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入学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以不实行见习期,直接按附表一的定级工资标准定级。原工资高于附表一规定定级水平的,仍按原工资执行。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待遇以及技工学校毕业生、学徒工和熟练工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由本单位组织填写《定级审批表》(表样见附表三)并签署意见,送主管部门审查,报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省直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委、办、厅、局)批准后执行。少数优秀的人员,需高定工资级别的,必须报省劳动人事厅审批。
    十二、关于调动工作人员工资的处理问趣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的人员,由调入单位负责其工资改革工作;由企业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列入这次工资改革的范围,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根据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第七项“调动工作人员的工资问题”的规定办理,并按照管理权限报批。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即执行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其工资由调入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重新评定。
    十三、关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增资审批问题
    (一)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按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分别由各地,市和省直各委、办、厅、局具体负责。
    (二)中央驻我省的部属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驻豫的中央部属厅局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按我省的厅、局机关的管理办法,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中央驻我省各地、市的部属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所在地、市负责。
    中央驻豫部属单位的性质、规格等级,以及是否列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按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的通知办理。
    (三)各地、市、省直各委、办、厅、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中央驻豫厅局级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审定,指标分配,增资额的核定,由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四)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加的工资,按照上述分工,分别由省和地、市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及开户银行监督执行。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    
        
    
             
            
    一九八五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