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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8: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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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人薪〔1985〕20号
    各地区行政专员公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5〕33号文《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控制奖金的发放
    1985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金,工资制度改革之后,暂按以下原则办理:
    1.各级行政机关(含党、政、群)和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原从增收节支中支付的奖金,不再发放。
    2.有经济收入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入分成比例,各项基金比例和奖金限额。超过规定奖金限额的要交纳奖金税。
    以上具体办法待按上级统一规定办理。
    有关职工奖励升级仍按国家人事局国人〔1982〕2号文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升级奖励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严格执行津贴、补贴办法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国务院、劳动人事部及省以上规定的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小学班主任津贴、野外津贴、施工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自行建立和擅自提高标准、扩大范围的,要按照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精神处理,即在工资制度改革以前未经中央、国务院批准,擅自调整工资,浮动工资和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国家一律不承认,应进行清理和整顿,凡是从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应停止执行。从事业单位收入留成的奖励基金中列支的,超出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
    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生活困难补助和办好集体福利。坚决制止巧立名目,私分福利费。有经费包干结余、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的,可以发放洗理费,上述资金来源多的多发,少的少发,但发放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月四元,没有上述资金来源的,不得发放。按上述规定发放洗理费的,一律从1985年9月份起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不得用行政经费和事业费发给职工个人书报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大中专院校、干部培训班、业余文化学校、函授、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等学校学习需要交纳学费的,可凭据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原工作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支报,但每名学生同一时期只能报销一种学费。在学习期间所需的书籍、参考资料和其他学习费用,均由个人
    自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所需的政治理论、业务书籍及专业技术干部的专业书籍资料费用,可在单位业务费中开支。
    四、严格审批权限
    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和发放奖金,津贴、补贴等问题的规定,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制度的规定和修改权限,集中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劳动人事部和财政部,各地区、各部门都不得自行决定。需要建立新项目或改变现行办法的,都必须经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的各项规定,违反的要坚决纠正,不纠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各级劳动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认真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各级银行要严格把关,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付。    
    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