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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人事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干部局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后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规定
 
    来源:       时间:2014-12-24 17: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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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科干字〔1985〕第63号
    各地、市、县科委(科技局)、科技干部局(处)、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高级专家退休后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对其中有重大贡献的,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和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高级专家中有突出成就者,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科技干部局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二、享受上述待遇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提高退休费的标准(包括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已退休高级专家),从省劳动人事厅办理提高退休费的手续的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高级专家,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退休时未予撤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高级专家,须出据本人的职称或专业职务证书和获奖证件及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五份,送地、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核查后,报省科技干部局审定,由省劳动人事厅办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手续。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