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科干字〔1985〕第63号 各地、市、县科委(科技局)、科技干部局(处)、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大专院校; 根据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省高级专家退休后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高级专家的退休费标准,按国家的统一规定办理,对其中有重大贡献的,按以下情况,分别提高退休费比例。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技术进步奖中的三、四等奖获得者、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或技术进步奖中的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者或作者)和其他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高级专家中有突出成就者,经省主管部门确认后,报省科技干部局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二、享受上述待遇的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后的退休费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提高退休费的标准(包括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已退休高级专家),从省劳动人事厅办理提高退休费的手续的下月起执行,过去的不再补发。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高级专家,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退休时未予撤销的,不得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三、凡符合上述条件享受重大贡献待遇的高级专家,须出据本人的职称或专业职务证书和获奖证件及有关材料。由所在单位认真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五份,送地、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核查后,报省科技干部局审定,由省劳动人事厅办理提高退休费标准的手续。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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