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老字〔1985〕13号 豫农人字〔1985〕第67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农牧局,省直各单位: 在工资改革中,遇到一些有关农牧企、事业场职工子女在场劳动就业工龄计算问题。根据一九六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劳动部〔1963〕中劳配字第399号、农垦部〔1963〕垦计真字第172号《关于国营农场 安置农场职工的子女问题的通知》和一九七八年二月十二日国务院国发〔1978〕20号《关于批发全国国营农场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精神,关于农牧企、事业场职工子女在场劳动就业工龄计算问题,作如下通知: 农牧企、事业场的职工子女,年满十六周岁,已经下学、不能升学,在场参加劳动,后被招收(或转正)为职工的,其工龄从在场最后一次参加劳动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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