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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河南省委老干部局、河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部分离休、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工资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4-12-24 15:02      浏览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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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工改〔1985〕17号
    各地、市、县委,行署、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豫发〔1985〕4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小学)五月一日以后部分离休、退休人员要求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以后办理离休、退休手续的人员,允许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办理离休、退休手续”和批准离、退休的时间,系指按照离、退休人员的审批权限,以批准离、退休的时间为准。经批准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其离、退休时间仍从原批准之日算起。其离休工资、退休费,从七月一日起改按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的规定,以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为基数,按国家的现行规定计发。七月份以来已领取的每月17元生活费补贴,从补发工资中扣减。
    二、要求参加工资制度改革的离、退休人员,必须本人申请,报经批准离、退休的单位审批。为了简化手续,原地专(厅、局)职干部报省委老干部局审批,呈省委备案,提为地专(厅、局)待遇的干部,由各地、市委,省直各厅局党组审批,向省委老干部局备案;县(处)级干部(含提县、处级待遇的),由各地、市委,省直各厅局党组审批。其他离休、退休人员报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批。
    三、鉴于部分离休、退休人员参加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工资、退休费有了变动,其月工资和退休费应由各级工资改革部门核定,并由原审批单位在原离、退休审批表中作如下注明:“根据豫发〔1985〕43号文件规定允许参加工资改革,从七月一日起改按参加工资改革人员的待遇执行。离休工资以基础工资xxx元,职务工资xxx元,工龄津贴xx元,合计月工资xxx元为基数计发;退休费按国家现行规定的xx%计发,每月xxx元”。并将退休证件中的有关金额按上述数额改填。    
    一九八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