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人险字〔1984〕第5号 各地、市劳动人事局(劳动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3〕74号文件精神,为了做好接收安置西藏退休、退职工人(以下简称双退工人)的工作,经与西藏自治区退休退职工人安置组研究,并征求了我省有关地、市劳动部门的意见,现就安置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市、县劳动人事局要把接收安置西藏“双退”工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宣传和贯彻好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明确西藏“双退”工人的代管单位和代管单位的职责任务(一般来说城市“代管”单位应定在街道办事处,或“双退”工人的配偶、子女所在单位为好;县以下的代管单位,应定在乡(镇)政府为好),对于不符合国办发〔1983〕33号文件和豫政办〔1983〕74号文件规定来我省安置的同志,讲明情况另作处理。 二、西藏“双退”工人的政治文化生活,要与当地“双退”工人一视同仁。今后西藏“双退”工人中若发生意外事故或违犯法纪者,代管单位要尽快通知其原在单位派人处理。原在单位不能来人处理时,代管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改变西藏“双退”工人各项待遇,亦应由原在单位办理,通知代管单位执行。 三、西藏“双退”工人所需的一切经费,均由其原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支付,并且在每年的十月底前将下年的全部经费拨给代管单位管理使用。年终采取会计报表的形式进行结算,原始单据由代管单位保存。退休当年的经费,属退休者个人的,由原在单位全部发给个人,其它经费一次拨给代管单位。这些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四、西藏“双退”工人的医疗周转金,按照每一退休退职人员三百元的数额拨交代管单位周转使用,年终由原在单位按实支数额核销付款;但到外地就医者,必须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方可报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无子女的西藏“双退”工人,可以雇人护理。护理费按照国发〔1978〕104号《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支付,专项列支由其原在单位承担。 六、西藏“双退”工人的丧葬处理,原则上由其代管单位和原在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原在单位不能来人时,则由代管单位办理,各项费用(丧葬、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支付,由其原在单位核销。 七、西藏“双退”工人的管理费,每一退休工人每年三十六元,由其原在单位每一次拨给代管单位包干使用。 八、西藏“双退”工人的住房,属于组织解决的,应按国发〔1983〕19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安排,费用由其原在单位拨付,房产权属代管单位。 九、接收安置西藏“双退”工人工作,由西藏自治区安置组直接与有关地、市、县劳动人事局协商办理,不再经过省厅。具体交接手续,各地可与西藏自治区安置组协商确定。安置工作结束后,地、市要将安置情况综合报告省厅。 附: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退职工人的函(草样) 附件: 河南省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接收安置西藏退休退职工人的函(草样) 西藏自治区劳动人事局: 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3〕33号和我省政府办公厅豫政办〔1983〕74号文件精神结合 情况,经研究同意 同志来我 地安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志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由我 单位负贡代管。 二、同志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按西藏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发给,其它各项生活待遇按我同级退休退职标准执行,即副食品差价补贴每月五元,医疗费周转金每年保持三百元,冬季取暖补贴十元(信阳地区除外),管理费每人每年三十六元。一九八四年的费用,属于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发给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其它费用一次拨给代管单位。一九八五年以后,各年的全部费用,务于上年十月底前拨交我单位掌握支付。年终采取会计报表的形式进行结算,原始单据留存代管部门以备后查(管理费系包干使用,不予结算)。如西藏不能按时拨款,代管部门对西藏退休退职工人则停止支付一切费用。责任由拨款单位承担。 三、同志住房解决办法,同意本人要求,由西藏发给建房修缮补助费,我不再安排解决住房问题。 四、随同志共同生活,吃商品粮,无工作的配偶、子女和供养的直系亲属 人,可随迁入户、入学。 五、以上意见,如工人退休单位同意,请加盖公章,由本人持本通、退休工资发放单、粮户关系、党组织关系等,前来我 单位报到。 六、开户银行;帐号 (注:本通知系一式八份,接收地、市、县代管单位各留存一份,西藏发五份。)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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