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老干字〔1983〕3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04号《补发有关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此规定精神执行。 劳动人事部补发有关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贡献待遇问题的两个文件 劳人险局〔1983〕04号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 近来,有些地区的人事部门来函询问有关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我们曾先后向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总工会发过两个文件,即〔1980〕劳险字14号和劳人险局〔1982〕8号。为了便于工作。现将这两个文件补发给你们。请予以执行。 附: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80〕劳险字14号《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 二、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劳人险局〔1982〕8号《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一九八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退休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险字〔1981〕14号 湖北省劳动局、总工会: 三月二十五日来函收到,现对所询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曾荣获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工人(包括一九五○年、一九五六年、一九五九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代表会议的个人代表),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曾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公社社员,以后被招收当工人的,退休时也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二、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按照《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退职的,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三、一九六五年以来,在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以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含先进单位的代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称号的工人,可以按《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一九八一年八月七日 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出席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答复 劳人险局〔1982〕8号 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厅)、总工会: 近来,有的地区来函询问出席一九六〇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职工。退休时可否享受优异待遇。经研究我们认为,出席这次会议的个人代表,应视为全国劳动模范,他们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可以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的待遇。 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六日 一九八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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