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劳险字〔1983〕第2号 各地、市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的问题,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劳人险局〔1982〕16号文答复湖北省劳动局的函中指出:“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19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从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 以上函复精神,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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