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老干字〔1982〕7号 各地、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已经退职干部能否再办离休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2〕5号 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老干部、人事部门: 最近,有不少退职干部来信询问能否改办离休的问题, 现根据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退职干部改办离休是一项重大政策。对这项政策,在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中已经明确规定已经退职的干部,不再重新处理。 特此通知。 一九八二年十月五日 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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